离婚案件股权分割实用问答(二)
离婚案件股权分割实用问答(二)
韩依侬
近年来,公司股权财产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清单上。在“离婚案件股权分割实用问答(一)“中,我们集中讨论了夫妻共有股权财产认定的相关问题,本文将对具体分割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 如果夫妻共有的同一或多个公司的股权财产,分别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是否可视为夫妻对所涉股权财产已按登记的现状分割?
答:不能
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归各自所有,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约定。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一方或各自名下的股权登记记录并不符合该《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约定要求,所以不能作为夫妻对相应股权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股权登记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进行相应的分割。
- 夫妻中股东一方不同意分割股权而只同意现金补偿,而非股东配偶一方坚持分割股权,是否可以分割股权?
答:非股东配偶一方难以分割到股权。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夫妻股东一方与非股东配偶之间进行股权分割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因此,如果夫妻股东一方不同意分割股权,非股东配偶无法经过必要的程序,登记为公司的新股东。在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倾向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支持通过现金补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财产。
- 如果夫妻间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其他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是否有权要求在公司审计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
答:其他股东无权质疑夫妻间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出资额;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即视为同意夫妻股东一方将所涉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一方。因此,其他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只能以夫妻协商一致的转让条件行使,无权对转让价格提出异议,即便该夫妻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远高于合理市价。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夫妻作为股权的共同投资人的利益保护和对夫妻间特定亲属关系的优先考量。
- 夫妻是否可以分割已被债权人申请冻结的公司股权?
答:可以分割,但是在股权解冻之前难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另外,夫妻间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影响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离婚后才发现应属于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财产是否仍可以分割?
答:仍然可以分割,且如果一方有隐藏共有财产的行为,还应该不分或少分,但当事人应在发现隐藏财产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另外,第84条还规定,如果出现《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内容,即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