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工停产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企业停工停产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靳晓利
受疫情影响,大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为了减轻压力,部分企业选择了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是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企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相应的决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未对企业停工停产的申请、报备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稍有不慎便会遇到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企业在处理停工停产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案例1:
张某为某汽车公司客户俱乐部员工,该公司业务涉及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组装和车辆销售等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汽车公司每月10日发放上月4日至本月3日工资。2020年2月3日以后,汽车公司零部件生产、汽车组装、车辆销售部门陆续复工,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客户俱乐部暂时无法对外开放,导致客户俱乐部未能同步复工复产,张某所在客户俱乐部中的10余名劳动者均处于停工状态。3月10日汽车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2月工资,4月10日按照生活费标准支付了张某3月工资待遇。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汽车公司支付3月4日至4月3日工资差额6460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选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五:张某与某汽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2:
李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出具任命书,任命李某为公司行政主管,任期两年,月薪8000元。因某科技公司未及时缴纳厂房租金,导致办公区域停水停电,公司无法正常运行,2018年10月起公司停产停业,李某未再提供正常劳动。某科技公司抗辩停产停业后无需支付生活费。
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自2018年10月起因未及时交纳租金导致停水停电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应当支付李某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8000元;李某自2018年10月份起未再提供正常劳动,对2018年11月起至劳动关系终止之前的工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的80%进行支付。
(选自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涉疫情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三:李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企业可以直接停工停产吗?
(企业可以自主停工停产,但建议履行民主程序)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企业停工停业的申请、报批等程序作出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停工停产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围,企业可以自主作出决定。但由于停工停产将直接影响员工获取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建议企业在停工停产前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听取员工或员工代表对停工停产的建议,同时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
-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停工停产周期确定工资发放比例)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主要规定在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各地地方性法规及文件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各地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停工停产主要是企业自身、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根据停工停产的时间,工资发放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形式:
停工停产时间 |
是否提供劳动 |
工资待遇标准 |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
是 |
按劳动合同支付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
是 |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
否 |
一定比例的生活费 |
- 受疫情影响企业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可以参照)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该条只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分别予以明确,并未将适用条件限于用人单位的全部停工停产,且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疫情影响下的企业部分停工停产的可以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为减少与员工之间纠纷,企业最好将公司部门停工停业的原因向员工进行说明。
- 恢复生产后还需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企业恢复生产后,在劳动合同期内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若需要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署相关的书面协议。
效力级别 |
效力范围 |
部分涉及企业停工停产的法律法规 |
法律 |
全国 |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部门规章 |
全国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全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地方政府规章 |
北京市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
地方性法规 |
深圳市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地方司法文件 |
北京市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安排劳动者待岗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须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岗复工,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亦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虽鼓励协商但不宜严格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